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6]9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就业培训政府补助对象:
-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 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
-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以上人员必须先经过培训,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并签定就业合同;然后进行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政府补助对象:
-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
- 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
-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以上人员须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才可以补贴。
- 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培训补助标准为7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 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办班审批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平、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评估确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定点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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